我取出其中的資料,展示在柳芷瑜面前:
「公司方面已經正式提告了。今天去公司,主要是跟法務部門商討這件事?!?br>
「這個是?」
柳芷瑜接過資料,掃視著內容。我繼續(xù)解釋道:
「牛N糖直播時,在DC辱罵你的人。用ID回溯的方式,提出證據(jù)跟報警資料要求DC公司開示他們的IP位置後,再交給警方去追查的。因為他們在公眾平臺指稱紫菀堂是黑心企業(yè),所以可以用損害商業(yè)信譽的方式提告……但你的部分就b較復雜了;」
我皺起眉頭:
「因為臺灣法律不承認網路人格──也就是說,如果在包括網路在內的公眾平臺,沒有人可以得知紫菀佐香就是柳芷瑜的話,柳芷瑜就沒辦法因為紫菀佐香的名譽受損進行提告……而我們本來就是盡可能讓紫菀佐香的真實身分從任何途徑暴露出來。所以,以臺灣的法律,紫菀佐香是一個不存在的人,既然不存在,也就沒辦法進行告訴?!?br>
這算是一種現(xiàn)行司法趕不上科技發(fā)展的實例吧。
我再度向柳芷瑜道歉:
「抱歉只能鎖定到這四個人,而且沒辦法讓你本人提告……當時一起來搗亂的其他帳號,現(xiàn)在法務部門也還在想辦法追查。等到這四個人的宣判結果出來後,你跟瑪熙萊可以用Twidder轉貼公告。希望將來這樣的事情不再發(fā)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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